根据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自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未能落实。
今年6月至9月,调研组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湖南、重庆、陕西、广西、新疆等9个省(区、市)以及公安部、海关总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进行了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自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导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应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但从调研情况来看,这一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未真正落实,公务员工资水平尚未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物价年年涨、工资不增长"的现象十分突出。
此外,工资结构不合理也引人关注。调研数据显示,"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入的比重仅约为三分之一,而津补贴占比过大,且津补贴标准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
由此引发的直接问题是,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出现了"招录难"、"留人难"的现象。
"因工作、生活条件较为艰苦,工资待遇偏低,许多基层单位特别是一些偏远乡镇机关,在公务员招录时经常出现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甚至无人报考的情况。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较差,减员现象相对较为突出。"调研组指出。
此外,由于长期以来县乡编制统筹使用的原因,有些县级机关超编,导致乡镇虽然空缺编制,却难以补充新的公务员。由于事务繁多人力资源不足,乡镇机关普遍存在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从事公务员岗位工作的现象。在乡镇机关,不少地方出现了"少帅、老将、胡子兵"的现象。